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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9-06-05 15:24  洪雅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6129692/hyx/2023-00090  发布机构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9-06-05
 文  号 洪府函〔2019〕6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平衡税负,按照洪雅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和公布新一轮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洪府发〔2018〕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眉府函〔2019〕7号)等规定,现就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县城区范围内的征收标准(区域标准以省政府批准的洪雅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为准)。

一级区域。东至洪川镇南北街,西至洪川镇中山路,北至洪川镇修文路,南至青衣江北岸,年税额标准为12元(详见附件1)。

二级区域。除上述一级区域外中心城区规划区5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其他应税区域。东至城东电站及祝河坎,西至遂资眉高速公路及止戈镇安宁村叶河坝,北至规划的遂资眉铁路,南至乐雅高速公路,年税额标准为8元(详见附件1)。

(二)建制镇范围内的征收标准。

1.瓦屋山镇、七里坪镇、柳江镇、槽渔滩镇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8元(详见附件2)。

2.除上述四镇外各建制镇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5元(详见附件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洪府发〔2011〕22号)自2019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1.洪雅县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区域图

2.洪雅县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四至范围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政策解读: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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