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商务和康养产业发展局 洪雅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洪雅县2023年服务业市场主体招引培育政策》的通知 | ||||||||||||||||||
2023-01-20 11:26
| ||||||||||||||||||
| ||||||||||||||||||
洪雅县商务和康养产业发展局 洪雅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洪雅县2023年服务业市场主体招引培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洪雅县2023年服务业市场主体招引培育政策》已经县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洪雅县商务和康养产业发展局 洪雅县财政局 2023年1月20日 洪雅县2023年服务业市场主体招引培育政策 一、执行《眉山市2023年服务业市场主体招引培育政策》 (一)外地企业将具有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职责的总部落户眉山的,当年营业收入(纳税营业收入,下同)达到1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亿元,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二)新办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亿元,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三)新办交通运输仓储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1亿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亿元,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四)享受以上奖励的企业,还可根据落户时间再享受奖励。3月31日前新办的企业奖励50万元,4月30日前新办的企业奖励30万元,5月31日前新办的企业奖励20万元,6月30日前新办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二、针对洪雅县实际情况的政策 (一)新办并入统的商贸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按当年实际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全额奖励。 (二)新办并入统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按当年实际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全额奖励。 本政策自2023年1月20日起执行,2023年12月31日截止。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必须为2023年6月30日之前新办的企业。符合以上政策的企业,同时又满足眉山市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此政策由县商务和康养产业局负责解释。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