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分减分
1.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 5、10、30、60、100 分。
2.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 3、5、15、20、40、60 分。
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 ;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应当具备《处分登记(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1.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增加计分材料的,该材料项目不计分,并按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 5 倍扣分。
2.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属违规抽取减分材料的,应补齐材料、按规定减分,并按其应减分值的 5 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队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档案虚假材料认定。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相关部队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