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再次征求《洪雅县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社会公众意见
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安排部署,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有效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结合我县实际,对《洪雅县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4月13日24:00时,如有反馈意见或建议,可发送至邮箱hyztbzz@163.com。联系电话:028-37415519。
附件:
《洪雅县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5日
洪雅县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安排部署,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有效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廉洁从政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502号)、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眉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事前备案的通知》(眉市发改法规〔2020〕20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雅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内部审核,同时建立招标人廉洁招标承诺制,招标前签署《廉洁招标承诺书》,并送县纪委监委派驻部门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县国有资产和金融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安排部署本级政策执行。
第六条 坚持招标文件会商。行业主管部门与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分歧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经招标人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由招标人召集和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进行招标文件会商。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选择比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也可参考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xy.msjsgl.com/#9)中公布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三重一大”、内部控制制度或内部招采程序确定。我县招标代理服务费统一由招标人支付。
第三章 开标和评标
第八条 规范代理机构现场管理。凡在我县开展招投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对存在开标、评标流程不熟,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等情况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由县交易中心将不良行为以书面方式报送县住建局对其信用综合评价予以相应处理。
第九条 规范评标专家现场管理。对评标专家故意迟到、拖延时间、不按规定评标、随意废标、不服从县交易中心现场管理等行为,由现场监督部门以书面方式报送县发改局逐级上报至四川省评标专家委员会予以处理。
第十条 规范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管理。县交易中心应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督促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职,有效提高交易现场工作效率。
第四章 中 标
第十一条 严格合同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提交招标项目有关资料。县交易中心应在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正式合同和招标有关资料签收单后,予以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十二条 严格压证管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下称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招标人,由招标人办理压证手续,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第十三条 严格履约保证金缴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加强重点项目事中监管。对省、市、县重点项目、招标文件会商项目、采用EPC方式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收到的异议投诉较多的项目、投标报价异常情况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合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招标人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严格处理,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查处。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招标人审核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严格招投标执法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招投标”的要求,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力度。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在同年1月份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重点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展、合同履行情况、主要人员现场履职情况等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招投标领域问题线索移送机制。行政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规和代理机构、投标人等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构、公安机关移送。县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加大对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力度,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对招标人不按要求进行招标文件会商、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职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在试行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洪雅县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会商实施细则》
2.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有关资料签收单
附件1
洪雅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会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洪雅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雅县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行业主管部门与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分歧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
第三条 招标人报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由招标人召集和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进行招标文件会商。
第四条 招标人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参与会商成员单位送达需会商项目的招标文件。
第五条 招标人负责会商现场组织,提供招标文件核心条款设立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各参与会商成员单位根据行业监管要求、项目特点发表意见后,由招标人宣布会商结果。招标人将会商过程及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六条 招标人严格按照会商结果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在3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将招标文件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挂网。
第七条 招标人单位纪检负责人对招标文件会商实行全过程监督。各参与会商成员应当严格保密会商内容,如发现参会人员泄密,将按照“谁泄密,谁负责”的原则由招标人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
附件2
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 |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有关资料签收单 |
(£勘察 £设计 £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 £重要设备、材料 £EPC £其他)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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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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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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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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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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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情况 |
签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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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028-37415519 |
报送招标资料情况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是否具备(是,√;否,×) |
备注 |
1 |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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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或招标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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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评审意见或预算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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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金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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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招标代理合同(若比选,同时附比选公告、随机抽取中选人报告;其他方式,同时附相关采购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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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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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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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评标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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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公示、流标公告等,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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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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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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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关投诉、举报、异议及处理情况(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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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与招标有关的其他资料(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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