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给予吸纳就业和创业补助。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受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财政按35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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