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在符合市(州)政府统筹布局前提下,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建成验收后,各市(州)可按照主要充电设施购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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