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
第十六条 县文广旅局根据旅发资金总体安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兑现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兑现县委或县政府审定的其他个案政策,由县文广旅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县委或县政府审定的方案,制定资金申报条件、程序及补助标准,并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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