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第八、九条所涉资金由市本级承担,其余资金由市本级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按4:6分担。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本级及县(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一页:眉山市招商引资信用承诺制度(一)
下一页:眉山市服务业补短板政策措施(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