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依法履行水利部门法定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及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和案件,维护正常水事秩序,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关于印发<洪雅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洪委办〔2019〕60号)及省、市关于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长效机制,切实履行水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障河势稳定,行洪畅通,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事秩序正常、河道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的目标。
二、巡查责任主体及巡查内容
(一)工程建设管理股、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巡查内容:1.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行为;2.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行为;3.未经许可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行为;4.抢水、非法引水、截水行为;5.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污染水体行为;6.损毁水利工程设施行为;7.侵占水利工程设施、有效灌面、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8.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禁止性行为。9.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行为。10.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二)水资源管理股(节约用水办公室)
巡查内容:1.未经批准和未按批准规定取水的行为;2.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为;3.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擅自建设水工程及设施的行为;4.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取水申请文件和取水许可证的行为;5.违反取水量限定及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6.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的行为;7.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擅自停止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拆除、更换、维修计量设施事前不报告的行为;8.伪造、涂改、冒领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9.不按规定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发电量的行为;10.不按规定预留生态水或下泄生态流量的行为。
(三)水土保持和河湖管理股(县河长制办公室)
巡查内容:1.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2.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的行为;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为;3.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防治区铲草皮、挖树兜、采挖药材的行为;4.林区伐木不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5.未编制水保方案或方案未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为;生产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补充修改方案未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的行为;水保措施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6.生产建设项目未对水保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为;7.不按水保方案确定的存放地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的行为;8.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9.生产建设单位或水保监测机构从事水保监测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提供虚假监测结论的行为。
(四)农村供水股
巡查内容:1.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行为;2.在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为;3.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村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水表或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为;4.擅自在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为;5.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供水管道连接的行为;6.村供水工程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行为;7.擅自开启村公共消防栓的行为;8.村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
(五)水旱灾害防御股
巡查内容:1.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等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器材、物料的行为;2.汛期不服从防洪调度指挥、不履行滞洪削峰或提前留足防洪库容的行为、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的行为;3.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行为;4.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为;5.防洪工程未验收,建设项目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6.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为;7.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8.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9.监督检查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本单位防汛工作。
(六)河道管护中心
巡查内容: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2.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行为;3.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为;4.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为;5.不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行为;6.伪造、倒卖、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7.未按规定对采砂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的行为。
(七)水政执法大队
巡查内容:1.对全局的巡查主体单位巡查工作进行抽查;2.组织综合巡查和重点巡查;3.负责并指导全局水利巡查、案件初步调查等。4.承办各类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5.加强与法院、公安、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抓住典型案件,实行重点突破,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多宣传报道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扩大水行政执法的正面影响。
三、巡查方式及要求
水行政巡查采取日常巡查和综合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方式。日常巡查由各责任主体单位根据巡查内容自行组织,每周至少开展1次;重点巡查由执法大队组织,每周开展2次;综合巡查由执法大队组织,相关巡查部门参与,每月开展1次。
每次巡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3名(并保证有2名以上持有执法证),执法人员应证件齐全,注意执法方式方法,严格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在巡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做到亮证执法。
四、巡查工作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日常巡查的时间和内容组织巡查,每次巡查后巡查负责人要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地点(或起止河段)、巡查内容、发现有问题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执法大队统一印制),并附照片或视频资料。巡查情况当日内上报分管领导。巡查记录随时接受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抽查。
(二)巡查单位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将本月的所有巡查记录报至水政执法大队,由水政执法大队汇总报告局主要领导。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主体单位视情节应依法自行处置和纠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先报执法大队初审,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立案,按法定程序查处。巡查中发现应由其他职能股(站、室)处理的,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移送相关材料;超越管理权限或在行政区域结合部发现的违法行为,除及时制止外,统一交由执法大队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通报相邻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属治安和刑事案件,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五、建立、完善和落实水行政巡查责任制
(一)建立、完善和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分管领导为责任分工范围内巡查负责人。各主体单位负责人为职责范围内巡查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将执法巡查任务落实到位,确保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建立执法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因巡查人员未发现或巡查未到位造成责任范围内水事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但未及时处理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按照《四川省水利厅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