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大河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的取水许可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准予延续申请,并换发取水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已建项目。洪雅县水电局、洪雅县计经委于1995年12月26日准予批复,批复文号:洪水电〔1991〕第95号。你公司编制的《洪雅县大沟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基本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取水、用水影响分析评价合理,结论基本可行。
二、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在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七里坪镇万坝村4组宛店子沟上(经度:103°15′40″,纬度:29°37′3″)取水,用于水力发电,日最大取水量1.728万m³,年取水量162万m³。
三、请你单位加强取水水源水势分析,枯水期优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若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
四、认真落实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并按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
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六、若该项目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洪雅县水利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