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举报人于对眉山市洪雅县柳新渠灌区2023-2025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渠道部分)施工标段招投标提出了实名举报: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的技术负责人有在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前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中的“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经理而不是技术负责人。《招标文件》也只规定了项目经理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不得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并未对技术负责人进行约定,因此举报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有在建,不成立。经过调查取证,第一中标候选人受行政处罚的生效日期为5月31日,该项目开标时间为5月25日,因此投标单位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招标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单位调查核实情况,认为举报事项不成立,评标结果有效,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告知举报人。
洪雅县水利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