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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信息来源:洪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4-01-05

洪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部门

备注

1

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生活垃圾的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置,指导监督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条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环卫所、管理股

 

2

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执法大队

 

3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杂物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执法大队

 

4

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执法大队

 

5

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执法大队

 

6

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执法大队

 

7

对划定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执法大队

 

8

牵头城市餐饮行业油烟监督管理和综合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执法大队

配合部门:洪雅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

《洪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洪府办发〔20229号)。

执法大队、环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