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民政局
关于洪雅县取消村(社区)出具“奇葩”证明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单位):
按照《洪雅县“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洪民通〔2020〕68号))《洪雅县深入开展“减证便民”工作方案》(洪司发〔2021〕28号)要求,县纪委监委牵头,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各镇参与,对全县要求村(社区)出具“奇葩”证明状况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并与主管部门(单位)就处理意见进行了会商,决定取消要求村(社区)出具“奇葩”证明38项。
今后,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文件支持的各种证明,各单位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请主管部门(单位)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严格落实《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县本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洪府办函〔2020〕13号)《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县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2021〕—3号)文件要求,防止增加基层负担。
附件:洪雅县取消村(社区)出具“奇葩”证明目录
洪雅县民政局
2021年7月8日
附件
洪雅县取消村(社区)出具“奇葩”证明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要求出具该证明的单位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 注 |
1 |
户口本遗失证明 |
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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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生婴儿入户证明 |
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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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死亡注销证明 |
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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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户主变更证明 |
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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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常住居住证明 |
派出所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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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死亡证明 |
医院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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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亲属关系证明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其中涉及失业保险业务的保留 |
8 |
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与注销证明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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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存认证证明 |
县人社局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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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表转户头证明 |
水务公司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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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低保证明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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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老人住养老院,要社区出具证明,未外出、体温正常、未与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 |
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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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助学金 |
学校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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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学生升学入学入住证明 |
学校 |
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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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证明 |
学校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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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门牌号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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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地址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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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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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
其他镇政府、镇拆迁办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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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经营地址门牌号发生变动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
21 |
住改商证明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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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同意经营餐饮、酒吧、KTV等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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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景区办理营业执照证明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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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证明市场主体住所不在西环线沿线 300 米范围内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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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不在禁养区、限养区证明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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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证明市场主体在其住所从事的加工、生产、制造等经营活动符合该区域的产业规划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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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办理公民民族成分更改时,如提供的户口簿等材料均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县委统战部 |
县委统战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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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公益劳动证明 |
司法所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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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监外执行参加义务劳动证明 |
司法所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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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权属证明用于办理《砍伐证》 |
镇林业站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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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独生子女证明 |
县卫健局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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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享受独生子女补贴证明 |
县卫健局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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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保险公司理赔涉及的大地建筑工程以外伤害保险(农房)投保证明 |
保险公司 |
国资金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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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保险公司理赔涉及的一般关系证明 |
保险公司 |
国资金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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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保险公司理赔涉及的关系证明、身故证明等 |
保险公司 |
国资金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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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同一人证明 |
保险公司 |
国资金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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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死亡证明 |
保险公司 |
国资金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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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缓、减、免交诉讼费证明 |
县人民法院 |
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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