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县公安局起草了《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7个工作日内,向洪雅县公安局反馈。联系电话:028——37403847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洪雅县中心城区东至东大街、西至志远路、九胜大道三段、南至滨江路雅女浴场、北至九胜大道一段、二段。
二、禁放时间:
农历腊月三十日0时——正月十五日24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予以举报,举报电话:110、02837403509。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