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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洪雅县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1-11-29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元旦、春节期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洪雅县中心城区东至西环线起点段;南至乐雅高速;西至广洪高速;北至国道351线过境路段以内。

二、禁放时间:2021年12月31日0时—2022年2月15日24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10、02837403509。

六、对以上通告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7日前向洪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来函或来电(02837406202)反馈。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