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前分别简称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有关规定已停止执行近一年,但不少同事、朋友、小区邻居不时问及“新农保还可以转社保吗?”,为便于大家全面了解转移政策,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转移政策的始终。
一、转接政策依据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第二条: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我县根据上级文件于2014年开始启动办理该项业务。
二、停止执行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第二条: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有关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我县根据文件于2018年8月停止办理该项业务。
三、对转接的正确理解
有的人简单的归结为“城乡居保不能转企保了”,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正确的理解是“城乡居保转移衔接企保是可以的,但现在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通过一次性补缴费的方式转接企保,并计算为企保的缴费年限”。即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根据相关规定城乡居保转接企保是可以的;二是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能通过补缴方式计算为企保缴费年限。
四、对城乡居保参保人员的建议
为保障广大城乡居保参保人员的权益,提出以下两类建议:一是对于年轻的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个体身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提高缴费档次。二是对已接近退休年龄的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建议可提高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或补缴城乡居保一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