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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释义 | 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信息来源:洪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9-12-19

近日,小何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经当地调解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了确保协议真实有效,达成协议后,小何与企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小何想知道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的期限,以及延长审查期限的程序及前提,避免因审查时间过长而造成以调解方式快速解决争议的优势被弱化;并规定准许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体现了调解自愿原则。

审查期限

  本条规定仲裁审查确认应当在五日内结束,确保处理程序的快捷。对因案件疑难复杂等原因造成五日内不能审查结束的,本条又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五日,但为避免仲裁员随意延长期限,规定需要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

准许撤回仲裁审查申请

  提出仲裁审查申请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协议也需要双方达成合意,为贯彻调解自愿的原则,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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