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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业绩不达标罚吃朝天椒”,该被严惩的是谁?
信息来源:洪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9-12-24

案  例

今年9月底,长沙某养生馆员工杨女士因当月业绩未达公司制定标准,被惩罚生吃朝天椒及苦瓜。连吃4根朝天椒后,杨女士胃部不适,并当场晕倒,送医诊断为“浅表性胃炎”。据杨女士提供的手机视频显示,当天该公司有近十名员工都接受了这样的惩罚。更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她因病休养期间,公司还对她作出“视为自行离职”的处理,将她移出了工作群,她的工牌、工号也被撤换。

来源:《湖南都市报》10月20日刊


评  析

在这则新闻中,这家养生馆有两处明显违法行为。


一是,仅因员工当月业绩未达标,就惩罚他们生吃朝天椒和苦瓜,这是一种体罚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此外,《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养生馆的做法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在杨女士因病休养时,养生馆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养生馆趁杨女士在家休养期间,对她作“视为自行离职”处理,实际上是违法解除尚在医疗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杨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杨女士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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