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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可以取代年休假吗?
信息来源:洪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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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入职10年。2019年初,他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了3个月停工留薪期。


今年国庆节前张某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休年休假的申请,单位人资以张某已享受了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为由不予批准。


张某特向人社部门咨询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


解  答

该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停工留薪期是针对工伤职工张某在发生事故伤害给予的特殊规定和待遇,而法定带薪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普遍规定。


根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故张某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依  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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