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调查事发当晚与冯某某一起工作的同事证实:冯某某在因垃圾车灯光处理问题与相向驾驶车辆的案外人发生争论但是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返回环卫处车队途中,冯某某驾驶的垃圾车撞到道路上的隔离桶,冯某某的胸口在方向盘上抵了一下,双手撑住方向盘,头部未受到撞击。冯某某的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上,也明确记录:“入院前2小时,患者无明显诱因出现意识障碍……”;冯某某的住院病历上记录:“既往史:发现高血压4+年,最高血压180/105mmhg,未用药治疗,5+年前曾患‘梅尼埃病’长期有头昏表现,未正规诊治……”;病历上记录的冯某某体格检查:“头部:头颅正常,无压痛,无头部包块……胸部:胸廓对称,外形正常,无胸骨压痛……”。冯某某的出院诊断为:1、脑出血;2、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层高心病;3、肺部感染;4、2型糖尿病。综合冯某某发病经过、病历记录、出院诊断以及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均可以证明冯某某身体各部位均没有外伤。冯某某提供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虽然证明“冯某某夜间开车、发病前与人发生纠纷、车辆碰撞等情况对其脑出血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的诱发、促进作用”,但是该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碰撞等行为导致其受到了事故伤害。
经查询医学资料、咨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脑科专家,确定:脑出血是指非外伤性脑实质内血管破裂引起的出血,占全部脑卒中的20%-30%,急性期病死率为30%-40%。发病原因主要与脑血管的病变有关,即与高血脂、糖尿病、高血压、血管的老化、吸烟等密切相关。冯某某提供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也载明“脑出血是指原发性非外伤性脑实质内出血,也称自发性脑出血,最常见的病因是高血压合并细、小动脉硬化”,鉴定意见部分载明“根据送检材料,冯某某存在多发性脑血管硬斑块形成并脑血管狭窄等高血压3级极高危层、脑出血的病理基础,其夜间开车、发病前与人发生纠纷、车辆碰撞等情况对其脑出血的发生发展具有一定的诱发、促进作用”。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冯某某的脑出血等病症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导致的,而是其存在多发性脑血管硬斑块形成并脑血管狭窄等高血压3级极高危层、脑出血的病理基础,于事发当天突发疾病送医院治疗。故,冯某某不具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所规定的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
突发疾病的情形,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冯某某虽然是在工作时、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他的入院时间是2016年9月20日,出院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冯某某的脑出血等病症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属于突发疾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