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19年9月2日,程某入职某投资管理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8月13日,程某因要带孩子去旅游,向公司负责人申请休5天带薪年休假,遭到公司的拒绝。因为此时公司刚接到一笔业务,工作任务重,所以禁止全体人员休假,要求过了这段时间后再安排休假。
程某认为,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阻碍,自己有权自行决定何时休年假。公司告知他,员工未获得公司批准擅自休年假,将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3天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但程某坚持要休假,于是在未获得公司批准情况下,休了5天年假,可等他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收到了公司以“旷工5天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撤回决定,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
处 理 结 果
案 件 分 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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