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乡村振兴协会:
你单位关于变更住所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单位住所由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瓦屋山大道北段128号变更为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志远路11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住所变更为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志远路11号。
上一页:洪雅县民政局关于准予洪雅县新星幼儿园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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