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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雅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8-02-28 15:04  洪雅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6129692/hyx/2022-00252  发布机构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8-02-28
 文  号 洪府发〔2018〕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细则》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洪雅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细则

为规范我县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管理,提高建房质量,增强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工作目标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下,明确农房建设监督程序、监督单位及工作职责,按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强化农房建设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使农房建设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

二、工作原则

(一)鼓励和积极引导农村村民进城入镇购房。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易地扶贫搬迁、交通和水库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实施中,通过项目配套支持政策,鼓励村民选择到城镇购(建)房。维护城镇落户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权益,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到城镇落户的村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依法科学选址。农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三)安全评估。各乡镇迅速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村民聚居点规划,依据乡(镇)、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新建农房的宅基地及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评价。确需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住房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四)控制距离。农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并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农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在河道、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加油站、储气站、高压、光缆、管线等周边农房选址建设的应符合对应的关于控制范围的相关规定。

规划道路两侧农房建设选址控制范围应符合下表要求:

类型

退让距离(从路基外侧起算)

大峨眉国际旅游西环线(可视范围内)

≥300米

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

≥300米

国 道

≥20米

省 道

≥15米

县 道

≥10米

乡村道路

≥5米

三、依法审批

(一)规划选址审批。

1.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景区、园区内选址审批及程序。在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景区、园区内严格控制批建个人住房。经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由所在乡镇调查核实,符合货币安置或统建安置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不符合货币安置或统建安置的,在与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镇规划执行委员会审查同意,按宅基地审批政策和“四原”原则(原宅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使用功能),向县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乡(镇)、村规划区选址审批及程序。引导村民在规划区和聚居点建房。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房的,申请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户籍证明、符合要求的农房建设方案图或施工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占用农用地的还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经乡镇(规划执行委员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农房建设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原有宅基地批复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选址审批。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的农房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规定。

(二)宅基地审批程序。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即建房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农房建设施工许可。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满足“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6米跨度及以上”任一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建房户必须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建设工程基本监督程序,办理《农房建设施工许可证》。

四、强化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和质量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县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落实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技术力量支持,县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交通运输、环保、水利、林业、防震减灾、治违办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住房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一)勘察设计管理。新建农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改建、扩建农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市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县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符合洪雅特色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通用图集,供建房村民免费选用。

(二)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农房建设过程监督。县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整检查记录,做到建筑放线、基槽验收、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四到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三)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农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依法办理农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四)承揽人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建设施工承揽人的日常管理,并核验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培训证书、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等;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3层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并跨度6米以下的农房建设可由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承揽实施。农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五、强化问责

(一)建房农户法律责任。乡镇和职能部门按县治违工作职责分工和要求,加强农房建设巡查和处置力度,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

(二)承揽人的法律责任。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2.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3.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4.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5.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三)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乡镇及县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3.不作为、乱作为的。

六、优质服务

(一)制定技术服务方案。县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农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编制本乡镇的农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实施方案。

(二)鼓励社会力量服务农房建设。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三)农房建设技术宣传与培训。县住房规划建设、防震减灾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农房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县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四)老旧农房安全管理。县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指导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建立由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和乡镇规划执行委员会组成的会商协调机构,健全各部门会签和会审机制。在城市和场镇规划区内由住房规划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区外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审批流程。

(二)强化资金人员保障。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落实专人,保障经费,做到农村住房建设有人来管,有经费可用,有制度可循,有资料可查。

(三)纳入全县目标考核。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考核。对巡查监管不到位、审批不及时、违规建设现象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凡被通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年终目标考核时一次扣0.5分;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同一地点被2次通报的实施倒查问责,并在年终考核时扣减目标分1分。

八、其他规定

(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房建设除应遵循本实施细则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眉山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5年。

(四)本细则由县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

附件【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图.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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