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雅县人民政府
  • |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正文
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2018-01-30 16:50  洪雅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6129692/hyx/2022-00252  发布机构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8-01-30
 文  号 洪府通〔2018〕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划定森林防火区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我县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县级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全部划定为森林防火区,范围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林地周边30米范围一并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并严格执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森林防火区的相关规定。

三、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除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包括下列行为:

1.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森林防火区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