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犬只饲养管理的通告 | ||||||||||||||||||
2018-01-10 09:37
| ||||||||||||||||||
| ||||||||||||||||||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犬只饲养管理的通告 洪府通〔2018〕1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眉山市狂犬病防制和犬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区犬只饲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东至美好食品厂,西至青衣江元明粉厂,北至106线,南至观澜城邦)为限养区,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只仅限于小型观赏犬。 二、凡在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先带犬只到洪川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免疫,办理“免疫证”,并佩戴免疫标志,然后申办“准养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养犬。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不得敞养敞放。拴养犬的绳链不得超过2米。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必须限制拴(圈)养于本人居住的住宅内。单位饲养警卫(守护)犬和科研、演艺犬应报公安机关审批,将犬只分别限制拴(圈)养于本单位的守护区或饲养场。未拴(圈)养犬只一律按无主犬处理。 四、犬只因交易、治病等需外出的,犬主应携带免疫证、准养证,并带上排泄物盛装器具,不得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和他人安全,并接受所经地监督管理人员查验。 五、从2018年1月6日起开始宣传、劝导;从1月8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犬只进入洪雅广场、滨江路(全段)、雅女浴场、田锡水景公园、江南步行栈道(青衣江大桥至洪州大桥之间)等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如有发现,将对犬只进行拍照取证、登记并强制扣留处置。 六、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犬只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八、各单位、各部门职工饲养的犬只违反以上要求的,经查实,将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单位、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切实加强职工饲养犬只管理。 九、洪川镇各社区要组织饲养、售卖、诊治犬只的个人、门店业主等相关人员学习本通知精神,自觉服从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特此通告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