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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7-02-07 09:59  洪雅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6129692/hyx/2023-00090  发布机构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7-02-07
 文  号 洪府发〔2017〕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八届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7日

洪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政务公开,勤政务实,廉洁高效。

第二条  实行县政府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制度。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县委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并领导县政府工作,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依法行政,履职到位,对县长负责,向县长报告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由县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

第六条  县长外出期间,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

第七条  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处理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对外联络工作,是县政府新闻发言人。

第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各办、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工作。各办、各局依照法定职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重大事项报分管县领导。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行政规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发布后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发布前需征求县政府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需征求县政府法制办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查或组织起草。

第十四  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每届县政府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执行、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五  条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机制。行政审批确需前置评审、鉴证的中介服务,应当进行比选或招标,禁止行政部门指定办理机构或垄断经营。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进入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联合办理。

第四章  政府决策规定

第十六条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举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充分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条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向县长报告后协调处理,处理情况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督查督办制度。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二条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未按规定程序、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决策执行或执行走样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政务公开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大厅、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大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健全县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公布出台的重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涉及民生和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等。

第六章  行政权力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部署。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全县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力度,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办好县党务政务服务热线、县长信(邮)箱。县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七章  政府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县级有关单位(含市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必须在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列席除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以外的议题,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一般在每月上旬、下旬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应当全程录音。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策,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县政府拟出台的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县政府有关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部门、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研究不能由领导个人决定又不必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研究事项涉及其他分管县领导的,应征得其他分管县领导同意或共同组织召开。

第三十七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确定或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报县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县长签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提交讨论的议题应认真审核,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好相应协调工作。议题上会前,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县长或召集会议的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请假。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照“谁主持、谁签发,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新闻稿由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审核,按规定报批后,由县广播电视台、《今日洪雅》杂志社报道,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

第四十一条  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套会、不陪会,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无会月、无会日的规定。凡需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县长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门性会议,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或副县长参加。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会议原则上只由一位县领导作主题报告。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县政府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相关股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乡镇政府和县级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凡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及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发来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上级来文处理规定和领导同志分工及时送批,有关领导要及时提出贯彻意见。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签署。

第四十六条  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原则上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或副县长审核,报县长签发;事务性公文,可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上行文,经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一般性(不需编号)的上行文,可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签发。

县级各部门上报市级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方案等,需经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或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签。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务类公文,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有关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负责做好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重要公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或发至下级的文件,不再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执行落实规定

第四十八条  坚持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制度,每月向县政府简要报告重点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年中和年末要向县政府系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完善政务督查机制,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县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查,确保落到实处。

第十章  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奉公、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要艰苦奋斗,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一章  纪律作风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任何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和县级单位部门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五十四条  规范出访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出国(境)期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五十六条  未经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除县政府统一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不得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

第五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表扬奖励,表扬奖励对象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受表扬奖励单位一般不超过参加该项工作的三分之一。对受表扬奖励单位只发通报,不制作奖牌和证书。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洪外出,应事先报告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洪外出,须按规定程序报告。

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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