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2016-09-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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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业主和施工单位履约行为,控制工程随意变更,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工程量,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眉山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眉府发〔2016〕1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单位及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以下简称“新增工程”)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工程,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经过勘察、设计后,在实施工程中新出现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出现变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为保证工程整体功能而必须新增的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增投资是指超出工程合同总价而增加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审核原则和依据。 (一)审核原则:新增工程按照“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先批后建、失信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审核依据: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价格信息和工程经济技术规范等;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和相关变更资料;县委、县政府决定事项;其他与新增工程相关的依据。 第二章新增工程的管理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新增工程处理,包括受理处理、印发纪要、书面通报等。 第七条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由设计、勘察、造价、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查勘、论证会审、事实确认等。专家原则上从建设、交通、水务、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业务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中随机组成。 第八条建立新增工程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项目业主的县级领导,成员为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负责人。 第九条新增工程必须先报批后实施。凡因“先施工,后变更”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竣工决(结)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章认定主体、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工程建设出现新增投资,根据新增累计金额、超合同比例情况分为四个类别,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项目业主认定。累计新增不足2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核查认定,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监管部门会审认定。累计新增不足20万元,但超过合同价10%,不足30%的,由项目业主核查后,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审认定。 (三)联席会议认定。累计新增不足20万元,但超过合同价30%的,或新增超过20万元(含),不足5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30%的,由项目业主书面征求发改、财政、审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报分管县级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定。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本条前款规定额度或幅度的,由项目业主牵头,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对变更的合理性、计价的准确性、标准的规范性进行分析论证,如实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初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 (二)项目业主核查。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报告情况,召集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进行核查,收集现场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像资料、厘清责任,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三)现场查勘。项目业主向分管县领导汇报后,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到项目工地现场查勘,对新增工程的客观性、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事实确认,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表(见附件2)。 (四)呈报审批。项目业主根据核查意见、现场查勘情况等,形成综合书面意见,完善相关资料后,呈报相应权限的认定主体审批。 第四章新增工程的处置 第十二条合理变更。经认定主体认定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作为合理变更,相关各方不承担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规定,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不另行招标、比选,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并签订补充协议;不符合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招标、比选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计价方式。新增工程中的材料、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已有或类似的,按中标单位执行(不平衡报价按国家相关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或参照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需要重新组价的,按照施工当期眉山造价信息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经财政评审后,按原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确定;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由项目业主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询价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不合理变更。经认定主体认定为非客观原因造成的新增工程或者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认定的,作为不合理变更,政府不承担其新增投资,并追究相关各方责任。如果项目确实需实施的,作为新建项目重新报批,另行招标、比选。 第十五条工程中止。因新增工程量和投资较大,不能有效落实和追加投资来源的,中止工程实施,并由项目业主会商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价款支付。新增工程投资计入工程总价,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新增投资按原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变更结算。工程变更的预算价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核依据,实际投资以审计结论为准。 第十八条概算调整。新增工程审定后,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按程序报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审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或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后,依据审计或评审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管 第十九条严格审查把关。 (一)严把图审环节。中标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专业机构),对文件进行审查,对图纸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图纸会审后出现可控范围外的工程变更,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财政评审。严格参照《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4号)文件第二条第八点执行:甲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并组织有关人员集中会审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后,方可提交财政评审。项目业主根据财政评审意见对预算和清单再次修正完善,作为招标控制价依据。已经财评并出具了评审报告的工程,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部分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外,该工程一律不再重新评审。凡项目工程财评后,因其它因素造成项目在规定(约定)时间内未实施的,由业主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三)严格审计管理。审计部门要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防止中标单位采用高估冒算、以次充好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要在跟踪审计、监督检查上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工程主观变更。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新增工程认定严格实行“事前报告、事中监督、事后销账”原则。项目业主单位凡事前未报告或弄虚作假,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而擅自实施的,一律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勘察、设计环节不按行业规范操作而产生新增工程,或因工程勘察、设计产生重大过失导致工程发生重大变更、造成严重后果的,业主单位除依据合同追究中介机构责任外,还应将中介结构的不良行为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市场禁入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新增工程认定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新增工程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洪府办发〔2014〕11号)中的《洪雅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申报表 2.洪雅县县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现场查勘记录表 | ||||||||||||||||||
附件【附件1、2.do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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