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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2016-08-09 09:59  洪雅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6129692/hyx/2023-00090  发布机构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6-08-09
 文  号 洪府通〔2016〕1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国际休闲度假体验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旅游景区(度假区)、工业园区、集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坚决予以查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认定的违法建(构)筑物,执法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广新、安监、人力保障、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处理。

四、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阻碍或者组织、煽动群众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对一切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视违法情节依法从严处理。

六、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从严处理。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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