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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苟登良、龚先军同志“洪雅县2014年度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决定
2015-02-16 09:15  洪雅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6129692/hyx/2022-00252  发布机构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5-02-16
 文  号 洪府发〔2015〕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2014年以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在维护社会治安、推进“平安洪雅”建设中涌现出一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和不法侵害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坚决斗争,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表彰先进,弘扬社会正气,县政府决定授予苟登良、龚先军同志“洪雅县2014年度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切实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综治平安建设,在全县形成见义勇为、见义敢为的良好社会风气,努力创建人民满意的社会治安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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