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洪雅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洪雅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通知 | ||||||||||||||||||||||||||||||||||||||||||||||||||||||||||||||||||||||||||||||||||||||||||||||||||||||||||||||||||||||||||||||||||||||||||||||||||
2014-05-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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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洪雅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洪雅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洪雅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2日
洪雅县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产权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列入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公益事业市场化配置、特许经营权等项目的出让、转让。
第四条 国有产权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县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由县政府印发后施行,并根据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
列入《洪雅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限额内的项目,应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亦可自愿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确有特殊情况不宜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应经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县国资、财政、国土等监管部门履行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方案的核准、出让(转让)文件备案、信息发布监督、现场监管等职责。项目具体监管部门,由《目录》规定。
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国有产权的具体实施管理监督工作,包括编制和实施职责范围内项目年度出让(转让)计划,监督出让(转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并对产权竞得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管等。
县招监办负责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综合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国有产权项目审计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构建高效、集中、统一的服务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软硬件设施,依法为各类国有产权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
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按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国有产权交易按照提请出让(转让)、组织评估、核准交易方式、委托交易、编制出让(转让)方案、审定方案(含合同样本)、信息发布、接受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等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牵头另行制定。
第七条 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事项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在项目实施前,根据需要,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举行公开听证或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八条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采取招标、拍卖、竞价、挂牌、政府采购等市场化公开竞争交易方式进行,由县级监管部门根据标的情况核准交易方式。对少数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因客观条件限制拟采用其他方式从而不宜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项目,应当在出让方案中说明理由,并经县级监管部门批准和县招监办同意。
《目录》范围外或评估价在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交易方案报县级监管部门备案核准后具体实施。政府采购和国有土地(矿权)出让交易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有产权交易公告及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应当按规定及时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洪雅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公众媒体发布。
第十条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后,原则上出让(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出让(转让)人应将合同副本分别送县级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合同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让(转让)方案的内容,应当责成签约方纠正。 第十三条 凡项目列入《目录》而违反规定未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交易,不得签订合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财政部门中止相关资金往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组织、管理、审批、核准、备案、办证、登记、收费、监督过程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由相关部门出让(转让)的产权交易项目继续执行,期满后需重新出让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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