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城乡居民购房置业的若干意见 | ||||||||||||||||||||||||||||||||||||||||||||||||||||||||||||||||
2014-04-2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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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城乡居民购房置业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四种模式,加快四个转变”战略,加快我县城乡统筹发展,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现就鼓励城乡居民购房置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价优惠
凡城乡居民购买住宅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下同),依据房屋买卖网签合同备案面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者140元/㎡的购房优惠,县政府给予购房者60元/㎡的购房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房管所、房地产企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
城乡居民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到30万元;购买首套住宅商品房的农村居民,如果夫妻一方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可通过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购房税收优惠
凡购买首套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其中
四、土地权益保障
农村居民在城区购买住宅商品房,户籍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举家到县城落户但尚有1名以上(含1名)家庭成员未迁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林地经营权等权益不变,继续享受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
五、户籍登记免费
农村居民在城区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允许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房屋所在社区,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凭相关证明由公安机关免费办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六、子女入学同等
凡在城区购房的城乡居民的适龄子女,可凭房产证和身份证明,享受县城居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同等待遇,按政策安排入学。
七、养老政策自愿
在城区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农村或城镇养老政策,享受城镇居民的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人力保障局)
八、退役军人待遇
农村青年在服役期间,父母进城购买住宅商品房且双方户口迁入城镇,退役后要求随父母安置的,经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批准,享受城镇退役军人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县人力保障局)
九、医疗卫生服务
在城区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单位:县卫生局)
十、购房按揭贷款
购买首套普通住宅商品房办理按揭的,首付比例不突破30%。(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人行及各商业银行)
本意见从
附件:1.鼓励城乡居民购房置业相关认定和审批办理程序
2.洪雅县城乡居民购房奖励优惠审批表
洪雅县人民政府
附件1
鼓励城乡居民购房置业相关认定和
审批办理程序
一、相关认定
1.城乡居民。指全县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2.购房。指城乡居民购买住宅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3.购房范围。指在全县范围内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新建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商品房,不含集体土地上和单位、个人自建的房屋。
4.购房面积的确认。指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系统中房屋预售面积,即房屋买卖网签合同面积。
5.优惠奖励时间。指从
二、审批办理程序
1.购房人申请领取《意见》中涉及购房优惠奖励的,需填写《城乡居民购房奖励优惠审批表》,并提交购房网签合同、身份证、银行卡号等。
2.所有开发企业在销售住宅商品房签订网签合同3日内必须到县房管所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并将购房优惠款按140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转入县房管所账户。
3.县房管所在对申请人的购房时间、面积、奖励优惠金额进行审核确认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房管所统一兑现到购房人。
4.购房人在已享受上述优惠奖励后,县房管所将不再受理该房屋的撤销备案业务。
附件2
洪雅县城乡居民购房奖励优惠审批表
注:申请人需提交材料:新购住宅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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