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雅县人民政府
  • |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正文
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雅县涉民企重大行政处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7-10 10:31  洪雅县
 索 引 号 1506129692/hyx/2022-00252  发布机构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3-07-10
 文  号 洪府发[2013]1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涉民企重大行政处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日

  洪雅县涉民企重大行政处罚

  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县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拟对民营企业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对相关民营企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先行组织听证。

  第五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六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承担。

  第七条 听证结束后5日内,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当事人未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在调查取证结束后5日内,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对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作出同意进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审议意见。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对行政机关提交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及时进行审议并依法提出审议意见;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民营企业实施的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导致危害范围扩大的,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县政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侵犯了民营企业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