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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11-30 10:19  洪雅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506129692/hyx/2022-00252  发布机构 洪雅县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8-11-30
 文  号 洪府发〔2018〕2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7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8〕1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和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社会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注重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乡镇、各部门诚信施政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建立专项督导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开展考核评价,对严重失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对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横向监督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

3.建立监督监测机制。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利用12345服务热线平台,受理政务失信举报投诉。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法采集、整理、监测、分析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相关评价标准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政务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预警。持续推进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与建设,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信用城市监测评价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推进。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县金融国资服务中心、县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县人行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4.加强干部队伍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活动。编制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干部初任、任职、在职、网络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信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干部队伍诚信意识。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保障局、县文明办

5.建立完善干部诚信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诚信档案,将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等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诚信档案。并将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保障局

6.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记录库,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同时,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县内媒体等信息渠道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失信记录。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

7.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政务诚信考核指标体系和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领域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同时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国家工作人员,限制评先评优。探索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诚信主体给予政策倾斜、提供便利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资格取消、考核从严等限制和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人行

8.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采集各级政府部门和干部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畅通申诉渠道。探索扩展干部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人力保障局、县人行

9.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积极探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人行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0.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人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履约验收的具体要求。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和编制采购文件等环节,采购人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要求。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11.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依法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所产生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并建立政务失信档案。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强化相关主体责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履行法定义务,优化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信用环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12.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使用等制度。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并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13.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强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依法履约诚信履约,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实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合理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制度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违法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

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发展改革局

14.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执行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等有关规定,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落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以及责任追究措施。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级有关部门

15.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优抚、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积极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承担政府相关事务时,也应按照政务诚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诚信履职。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媒体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有关信息,树立政府诚信形象,营造浓厚的政务诚信氛围。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委宣传部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确立政务诚信建设具体目标,细化工作内容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责任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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