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办发〔2019〕25号) | ||||||||||||
2020-01-0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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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效益,进一步提升农村安全饮水保障水平,服务“一地三区”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水利局起草了《洪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有效期 (一)主要内容。《洪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范围、农村饮水安全标准、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有效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 本办法涉及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到无意见回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2条修改意见,具体为:1、建议将《洪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行业主管部门”。2、第四章第二十条“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不采纳,不采纳原因为:县主要领导要求县级办法须与市级办法范围一致,《洪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为镇(不含县城城区)的集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的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同市上办法范围一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明确其职能范围包括现有乡镇政府驻地、已撤销乡镇政府驻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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