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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政策延长至明年4月30日
2018-06-2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00-0000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8-06-25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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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之前,按照国家部署并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政策执行期截至今年4月30日。

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对于今年已经进行了费率调整,且平均费率已下调到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以下的统筹地区,此次不再继续下调。(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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