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华生温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继续执行停车场收费的申请》收悉。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周边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经研究对你专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10座以下机动车:白天10元/车.次,过夜加收10元/车.次; 2.10座以上机动车:白天15元/车.次,过夜加收25元/车.次; 3.摩托车5元/车.次,过夜加收10元/车.次。 二、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提供税务发票。 三、此批复从发文到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