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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8-06-14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00-0000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8-06-1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失效日期 
 公开程序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6〕24号)文件规定,依法批准征地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自愿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年给予缴费基数7.5%的补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9.5%),补助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1、参保对象

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县国土局向县人社局申报的依法批准征地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

2、参保条件

到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体检科进行常规体检,未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心脏安置支架术、精神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3、参保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体检报告(未患重大疾病)、银行卡(存入2018年度职工医疗保险费4587.6元/人)。

4、参保时间和地点

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到洪雅县人社局社会保障大楼(2楼)医保大厅办理,到期未办理参保缴费的视同放弃。

5、补助申请

缴费后将发票、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交至医保大厅征缴股,2018年度全年财政补助为3621.6元/人将于2个月内返还至参保人员。

续保和补助年限

2018年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以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医保大厅根据当年标准缴纳全年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凭发票进行补助。补助年限为5年(2018年-2022年)。

咨询电话:374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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