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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洪雅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5-1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506129692/xzfhcx/2020-00028  发布机构  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0-05-1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失效日期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洪雅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县住建局起草了《洪雅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5月1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 话:028—37556618

(二)邮寄地址:洪雅县洪川镇中正街1号附5号3栋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620360。

                               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1日

 

洪雅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配套费统一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第四条 凡是在我县城市、镇、乡、村庄和经济开发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景区、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虽然未在规划区,但是属于项目建设需要按规定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征收。其中项目用地属工业用地、房屋建筑规划用途为工业厂房、工业配套用房的,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征收。

第六条 以下建设项目可以享受配套费减免缓规定。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

(二)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非营利性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及校内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建设项目免征;

(四)政府直接投资的廉租住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政府直接投资的用于拆迁安置还房的建设项目免征,列入政府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于安置还房部分免征,按合同约定或政府要求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拆迁安置或其他用途的部分免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政府要求建设单位限价销售给拆迁安置户的部分减半征收。

(五)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项目免征;

(六)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七)农业户居民在城镇和乡村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修建自用住房免征;

(八)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免征;

(九)建设项目与地上房屋建筑配套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免征,单独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征收配套费;

(十)城市道路、管道、桥梁、广场、公园、绿化等市政设施建设免征;

(十一)有权机关以正式文件规定的其他减免缓项目。

上述配套费减免项目需要对其性质进行认定的,由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相关单位、镇政府进行认定。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及时补缴建设项目配套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单位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与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

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征收部门收到建设项目业主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

建设单位按征收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配套费转入指定银行账户,持银行转账凭证到征收部门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建设单位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缴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配套费进行减、免、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央、省、市的文件对配套费减、免、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配套费减、免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由征收部门审查、县财政部门审批。

对按规定申请配套费缓交的,建设单位应向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承诺,明确配套费缴纳时间,由征收部门审批并按时追缴。建设单位逾期未缴纳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滞纳金。在征收部门书面催缴的规定时间内仍未缴纳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以规划核实的建筑面积为准)与实际缴费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申报复核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国家、省、市对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有调整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征收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配套费征收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其他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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