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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引青入城”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2014-11-1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560724621/2013-0011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4-11-17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失效日期 
 公开程序 

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引青入城”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洪府通〔2013〕18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引青入城”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洪雅县“引青入城”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引青入城”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洪雅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及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时完成房屋搬迁。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县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洪雅县“引青入城”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

洪雅县“引青入城”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引青入城”项目是集城市防洪、城市截污、城市景观、环境治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公益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后将极大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实现城市美丽、促进城市发展。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补偿方式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合理安置、补偿到位”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其中,鉴于该项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所有的房屋,以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认定

(一)房屋面积认定

1.有产权证书的房屋,以产权证载面积为准。若一次性建设且拥有合法手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房屋测绘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2010年4月公布的《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执行。

2.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规划、住房建设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性质认定

1.房屋性质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为准。

2.对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性质有争议的,由县住房建设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共同认定。

3.房屋性质分类:

(1)住宅房屋:指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

(2)非住宅房屋:包括门市、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以及其它非居住房屋。

三、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价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为准。房屋评估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四、产权调换安置

(一)住宅房屋采取就近集中安置原则。其中,禾森大道以西的被征收房屋在禾兴现代城安置区调换房屋;禾森大道以东的被征收房屋按就近原则分别在兴业商贸城、青云安置区调换房屋。用于调换的房屋按规划设计建设并简装(简装标准见附件),且符合国家房屋安全质量标准。选择清水房的,按80元/㎡的标准给予装修补贴。

(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多层建筑按1∶1、单层建筑按1∶1.2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互不补差。鉴于房屋的不可分割因素,还房面积不足或超过应调换面积的,按征收决定发布时类似开发地段房屋市场价格互补差价。

(三)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时,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应一次性结清互补差价款。

五、其他补偿补助

(一)水、电、气、视、讯等和空调迁装费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原房屋内有以下设施的,原户头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定办理,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固定电话移机费:住宅58元/部,非住宅158元/部。

(2)有线电视迁装费:400元/户。

(3)宽带迁装费:58元/户。

(4)水表迁装费:2500元/户。

(5)电表迁装费:1000元/户。

(6)天然气迁装费:1500元/户。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房屋原有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户头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保留,征收人还房时由相关单位予以恢复。被征收房屋无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户头的,还房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装或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征收人协调相关单位统一安装。

3.被征收房屋原有空调的,空调移机费按200元/台标准补偿。

(二)过渡费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18个月过渡期分两次支付过渡费,第一次支付12个月,第二次支付6个月。过渡费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月9元/㎡。过渡费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旧房之日起计算,自被征收人接到交房通知之日停发。

2.逾期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协议并移交旧房之日起,过渡期逾期不足6个月的,增加0.5倍过渡费;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增加1倍过渡费;逾期12个月以上的,增加2倍过渡费。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住宅房屋每月9元/㎡、商业门市每月30元/㎡、商业门市以外的其它非住宅房屋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5个月过渡费。

(三)搬迁费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按600元/户标准支付2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600元/户标准支付1次。非住宅用房搬迁费按800元/户标准支付1次。特殊情况由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搬迁费或由征收部门组织搬迁。

(四)附属设施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附属物,符合补偿条件的,参照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六、奖励

(一)货币补偿安置

自房屋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旧房的,以货币补偿价格为基础,按住宅20%、非住宅10%的标准给予奖励;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旧房的,按住宅10%、非住宅5%的标准给予奖励;超过30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因被征收人不选择征收补偿方式或不配合房屋评估工作等原因,导致房屋评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不予奖励。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旧房的,按征收住宅房屋面积150元/㎡给予奖励;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移交旧房的,按征收住宅房屋面积75元/㎡予以奖励;超过30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本项目征收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不予奖励。

七、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适用于洪雅县“引青入城”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九、本方案由洪雅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洪雅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住

宅房屋简装标准

附件

洪雅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简装标准

一、地面:客厅、饭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地面贴地砖,客厅饭厅地砖600 mm×600mm,厨房、阳台、卫生间为300 mm×300mm。其余所有地面为水泥豆石地面。

二、墙壁及天棚:室内为仿瓷涂料,外墙为涂料。

三、门窗:进户门为防盗门,其余门为木板门并刷漆,窗为铝塑窗。

四、厨房:含灶台一座,水泥案板一个,洗浆池一座,砖砌厨柜一座。厨房地面均为152mm×152mm防滑瓷砖贴面;墙壁贴1.6m高152mm×152mm瓷砖墙裙。

五、卫生间设施:蹲便器一个,贴1.6m高152mm×152mm瓷砖墙裙,洗手池一个,水龙头一个。

六、室内水电管线:水明设,电暗敷,灯具全部为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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