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申报2017年第三、四季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通知 | ||||||||||||||||||
2017-12-28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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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政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承租住房的一种保障方式。按照《洪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洪建发〔2015〕4号)和《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的规定,现就我县2017年第三、四季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城镇居民家庭户。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城镇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16年洪雅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777元)。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需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并填写《洪雅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含承诺书),办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手续。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人员为准,已婚人士需提供配偶资料)。 2.婚姻状况证明。即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未婚人士不提供。 3.在市场上租房的,需提供租房协议或合同,租单位用房的,提供所在单位租房合同和租金收据。 三、审核 租赁补贴按照年度申报初审,季度复核的原则进行审核。 1.初审。社区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 3.复审。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档、取证等方式,必要时入户调查,对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4.公示。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在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发放。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签订《洪雅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取缔其申报资格。 四、申报时间 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20日。请各乡镇(社区)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户,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五、监督举报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民众的共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28-37412169,联系人:费林东。 洪雅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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