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洪雅县农业(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 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洪农牧(渔政)罚【2019】 1号 |
宋革全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宋革全 |
无 |
宋革全 |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没收电捕鱼工具、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交纳罚款500.00元;上缴电捕鱼工具;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 2019年 1月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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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洪农牧(渔政)罚【2019】 2号 |
彭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
彭 红 |
无 |
彭 红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
没收电捕鱼工具核心部件逆变器,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 |
交纳罚款1800.00元;上缴电捕鱼工具核心部件逆变器5台;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洪雅县农业和畜牧局 2019年 1月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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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洪农(渔政)罚【2019】 3号 |
刘全银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
刘全银 |
无 |
刘全银 |
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
没收违法捕捞网具、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交纳罚没款200.00元;上缴违法捕捞网具7副;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 2019年 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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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洪农(渔政)移【2019】 1号 |
李彭、邵明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李 彭 邵 明 |
无 |
李 彭 邵 明 |
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移送公安刑事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
移送公安 |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 2019年 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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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洪农(渔政)移【2019】 2号 |
李付伦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李付伦 |
无 |
李付伦 |
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移送公安刑事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
移送公安 |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 2019年 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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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洪农(渔政)罚【2019】 6号 |
田永泰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下网进行捕捞 |
田永泰 |
无 |
田永泰 |
违反关于禁渔期规定下网进行捕捞 |
没收违法捕捞网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交纳罚没款500.00元;上缴违法捕捞网具4副;上缴违法所得渔获物0.5斤;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 2019年 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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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洪农(渔政)移【2019】 3号 |
龚先忠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龚先忠 |
无 |
龚先忠 |
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移送公安刑事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
移送公安 |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 2019年 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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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洪农牧(渔政)罚【2019】 10号 |
陈志洪收购、销售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
陈志洪 |
无 |
陈志洪 |
收购、销售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
没收违法收购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
交纳罚没款1200.00元;上缴违法收购的渔获物9.8斤;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 2019年 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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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洪农(渔政)立[2019]11号 |
陈登兵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陈登兵 |
无 |
陈登兵 |
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
移送公安刑事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
移送公安 |
洪雅县农业农村局 ; 2019年 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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