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资格审查办法 | ||||||||||||||||||
2019-02-01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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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6〕24号)文件精神,本着“谁失地、谁参保”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洪雅县行政区域内,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范围和时间 (一)参保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 1.在洪雅县行政区域内,因经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民个人失去全部或大部分(60﹪以上)土地的; 2.在征收土地时,享受安置并转为城镇居民的; 3.在征收土地时,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含因读书、购房等提前转为城镇居民的); 4.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年龄以县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灾后重建项目以签订征地协议时间)为基准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确认)。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纳入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范围: 1.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被征收后的农村家庭户进行了土地调入补充的。 (二)参保时间 从2016年8月11日起,在洪雅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征地后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范围。“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征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参保人员确定 (一)参保人数(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标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累计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面积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合村并组后的村民小组。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指权属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总和,具体数据以全国土地第二次普查成果及更新为准。 (二)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确定的参保人员数量按照“谁失地、谁参保”的原则确定具体人员。 落实具体人员时,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被征地家庭户个人的被征收土地面积与该家庭户所有土地面积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后上报所在村委会,以村委会名义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三)经确定后的参保人员名额不得私下进行转让。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依据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参保申请。 (二)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征收土地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登记造册依据(盖乡(镇)人民政府鲜章); 3.征收土地到户的面积、家庭人口、姓名以及土地款分配依据(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的参保人员名单(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所盖鲜章); 5.参保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盖鲜章); 6.参保人员的户口登记簿(转为城镇居民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7.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三)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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