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 ||||||||||||||||||
2012-10-29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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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川环发〔2012〕3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有效推进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各市(州)要根据规划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在规划出台前,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环境保护厅备案,由环境保护厅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二、严格车辆登记管理 按照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市(州)机动车污染排放应达到的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厅按照环保部的相关要求组织建立全省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符合本地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部门直接登记注册。跨省或跨市(州)转入的车辆,要符合迁入地执行的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本市(州)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新车与转入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 三、分阶段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 按照国家氮氧化物总量减排要求,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分地区、分阶段推进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对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全省统一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对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全省统一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各市(州)已经建成的环保检测线,应升级为简易瞬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线。具体实施时间为:全国环保重点城市和省级以上环保模范城市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市(州)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出台前,暂执行《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0-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参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 四、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印制,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核发。标志分为绿色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检验合格标志。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原发放的地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在有效期满后全部进行换发。要确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年度发放率达到90%以上。 五、推行环保检验社会化运营 环境保护厅会同公安厅组织制定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各地要严格按照科学规划、方便检测的原则设置环保检验机构,有序推行环保检验社会化运营。为方便群众、降低环检成本,各地应尽量利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和部分条件较好的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资源。各地的环保检验机构在建设前,要报经环境保护厅审核批准。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应符合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应按照《四川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凡符合相关要求的,均可向环境保护厅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应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验室资质认证(计量认证),符合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检测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由环境保护厅评审通过后颁发委托证书。机动车环保检测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开展环保定期检测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确保机动车年度环保定期检验率(含免检车辆)达到80%以上。各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安装信息传输设备,将机动车排污检测数据实时传输到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营运车辆的排污检测数据应同时传输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与我省制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定期将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将检测数据资料归档。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年审,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七、建立检测维修制度 全省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凡环保检测年检不合格、或抽查不达标的车辆,必须到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确保维修后的车辆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汽车整车修理、二级维护和总成修理的,承托修双方必须按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承修企业应同时建立维修档案并完整保存以备查。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对擅自扩大维修经营范围、不严格按照经营许可项目开展维修活动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推进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 环境保护厅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数据管理中心,并与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建立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与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数据管理中心联网。环境保护厅会同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制订全省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编制全省网络传输及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必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联合建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联网监管平台联网后,才能开展检测工作。 九、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监督检查 各市(州)环保、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城市区域内集中停放地车辆、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依法进行抽检。对没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违反道路限行管理规定以及尾气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 各市(州)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要与财政、工商、商务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强制报废标准,加强营运车辆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要采取“黄标车”限行措施,提高转入车辆准入门槛,加速淘汰“黄标车”,尤其要加大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力度。有条件的市(州)可采用经济补偿等激励措施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及“黄标车”。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替代能源;探索调控特大型和大型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十一、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环境保护厅制定全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在方案出台前,各市(州)可先行开展试点,采取先城区、再郊区、后农村的办法,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对新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各级环保部门要进行严格环评审批,并执行油气回收相关标准;未达到加油站、储油库、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十二、健全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制度 建立和实施环保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开展环保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全省各环保检验机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须参加培训,在取得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环保检测工作。市(州)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并视情况通过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联网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检测工作符合规范要求。对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环保检验委托资质。要把环保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促进环保检验机构排污检测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十三、建立机动车数据联审机制 各级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动车数据会审会,根据机动车相关数据变化情况,切实掌握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情况,结合年度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适时启动调控措施,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 十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市(州)相关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总量减排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监督检查和业绩考评,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十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主要举措和经验、取得的成效报送环境保护厅。要建立车辆检测信息公开平台,定期发布本地区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市(州)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污染防治 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5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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