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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6-06-0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0000-0000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6-06-0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失效日期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洪雅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

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乡镇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县粮食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5〕25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9号)和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6〕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县粮食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牧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县粮食安全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

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乡镇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得分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条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按照《洪雅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表》所列考核指标,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适时组织考核。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责任落实情况一并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第八条乡镇考核:

(一)自查评分。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考核表和目标责任书,对当年度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按照考核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和确定目标分值,于每年年终目标考核前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县目标办,进行年终综合目标考核。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乡镇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抽查。

第九条部门考核:

(一)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和《目标责任书》,对当年度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县目标办,进行年终综合目标考核。

第十条乡镇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同时作为对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政府给予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政府,应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及时进行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按程序约谈该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同时作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汇报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农牧局、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洪雅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乡镇考核表

2.洪雅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部门责任表

附件1

洪雅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乡镇考核表

考核事项

重点考核内容

被考核单位

考核牵头部门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一)保护耕地。按照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并确保耕地质量。(15分)

各乡镇

耕地质量由县农牧局牵头,其余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其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完成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8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6分);完成农田水利设施建设(6分)。

各乡镇

农田水利建设由县水务局牵头,其余由县农牧局牵头

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政策。(14分)

1.不折不扣落实好粮食补贴等相关政策,配合搞好粮食收购布点等工作。(7分)

各乡镇

落实粮食补贴由县财政局牵头,其余由县粮食局牵头

2.大力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完成下达的农户科学储粮任务。(7分)

各乡镇

县粮食局

三、增强粮食储备能力。(15分))

搞好粮食社会储备,最终实现政府有储备、企业有库存、家庭有存粮,且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5分)

各乡镇

县粮食局

四、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和调控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粮食市场秩序。(13分)

1.建立和完善本辖区粮食应急预案,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做到有牌子,有应急供应承诺等。(4分)

各乡镇

县粮食局

2.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如辖区内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粮油销售点,粮食经纪人,粮油专业合作社等,做到有相关台帐。(3分)

各乡镇

县粮食局

3.推进“东坡味道”粮油产业发展。培育发展粮油专业合作组织、培育粮油类产业化龙头企业,争创优质名牌粮油产品,积极组织参加优质粮油评选活动等。(3分)

各乡镇

县粮食局

4.配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3分)

各乡镇

县粮食局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10分)

1.做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及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工业污染排放监督工作。(4分)

各乡镇

县环保局

2.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个放心粮油示范店。做到有牌子,有销售“放心粮油”承诺,积极建立质量追溯体系。(6分)

各乡镇

县粮食局

六、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有责任领导、责任人员。(8分)

1.加强对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1名领导分管,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4分)

各乡镇

县粮食局

2.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34号)、(眉府发〔2015〕25号)和(洪府发〔2016〕7号),确保辖区粮食安全。(4分)

各乡镇

县粮食局

附件2

洪雅县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部门责任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主要内容

牵头

配合部门

一、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一)保护耕地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218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0229万公顷。

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牧局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耕地基础地力、产出能力提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和土壤改良培肥等情况。

县农牧局

县国土资源局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

开展耕地质量建设,稳定提高耕地质量。

县农牧局

县国土资源局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4.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建设;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的推广;农业机械化、农机农艺融合,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粮食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等建立完善。

县农牧局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

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县农牧局

县统计局

6.高标准农田建设。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建设高标准农田;对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验收认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节水工程建设情况。

县农牧局

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

7.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

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灌区渠系畅通且能灌能排。

县水务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

二、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

(三)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8.落实粮食补贴政策。

新增粮食补贴向粮食主产乡镇、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的落实情况;补贴资金监管落实情况;农业保险制度落实情况。

县财政局

县农牧局、

县粮食局

9.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

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建设和主体培育;支持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设施建设;对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支持。

县农牧局

县财政局、

县粮食局

10.大力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民生工程。

大力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帮助农户减损增收。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四)抓好粮食收购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

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收购正常有序;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合理。

县粮食局

县发展改革局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

对具备贷款条件的粮食企业自主收购粮食提供信贷支持。

县粮食局

县农发行

三、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量数量真实、质量安全

(五)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实施“粮安工程”;推广“四散”物流运输;建设和改造粮食低温储备库等新型仓储设施。资产整合的国有粮食企业土地出让、资产处置收益除必须上缴的基金、税费外,全额用于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

县粮食局

县发展改革局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

改造粮食“危仓老库”,建设“智慧粮库”。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确保符合储粮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拆一建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县粮食局

县发展改革局

(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16.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

严格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储备规模,充实市县级地方粮油储备;管理规范,监管有力;轮换管理符合规定,降本增效;储备贷款落实。

县粮食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17.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

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轮换费用落实,拨补及时。

县财政局

县粮食局

四、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

(七)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

建立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军粮代供点管理扎实;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粮食经营企业必要库存建立情况。

县粮食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

(八)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粮食监督检查到位,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监督检查有力,市场秩序良好;属地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等事权粮食库存检查以及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监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县粮食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质监局

(九)加强粮情监测预警

20.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

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开展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县粮食局

县统计局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粮食类龙头企业,推进主食产业化。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情况;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性亏损挂账等问题,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保障情况;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情况。推进“东坡味道”粮油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粮食类产业化龙头企业,争创优质名牌产品,推动“放心粮油”实施。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五、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安全检验监测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安全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十一)加强源头治理

2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特别是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及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工业污染排放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县环保局

县农牧局、

县国土资源局

23.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严控耕地、流域等面源污染,严格监督工业污染排放。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情况。

县农牧局

县环保局

(十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24.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县乡两级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的完成情况。

县粮食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2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与应急供应点建设情况,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粮油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粮食检测体系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及资金保障等情况。

县粮食局

县财政局

六、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十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26.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管理。

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

县财政局

县农牧局、

县粮食局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

27.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细化落实,将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贯彻落实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县粮食局

县农牧局、

县财政局

备注:具体考核分值见县政府与县级相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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