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洪雅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部门:
《洪雅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洪雅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1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考核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
第五条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对乡镇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
对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考核。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每年9月底前,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经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乡镇自评。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审核。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乡镇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和评审,于次年1月1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复核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四)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的复核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参考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B级以上得目标考核绩效分,C级不得目标考核绩效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评议考核结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单位。
第十条对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70分及以上得目标考核绩效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低于70分:
(一)对发生在本单位监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发生在本单位主管的部门、行业(系统)的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未按三定方案和食品安全共同监管责任履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提供相关协助保障工作的。
第十一条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县目标办,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作为对该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得分在95分以上的县级部门,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得分低于70分的县级有关部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领导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乡镇人民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二条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