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魏杨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 ||||||||||||||||||
2019-04-01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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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洪)安监罚【2019】20002号
案件名称:洪雅县魏杨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2019年2月4日,洪雅县安监局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洪雅县魏杨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洪雅县魏杨烟花爆竹经营部 处罚结果:1、截止结案,涉案的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已依法予以没收并交由洪雅县公安局销毁。2、对于该单位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已经按要求于2019年2月20日缴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指定账户。 处罚截止期:2019年2月20日 处罚机关:洪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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