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8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洪雅县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规范要点》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科级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二章审计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第三条县委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县审计局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县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计划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四条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要建立并及时更新被审计对象资料库和项目台账,及时掌握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历年接受审计的情况。
第五条县审计局应当将审定的年度计划进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县审计局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所需时间、经费和人员胜任能力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六条县审计局应当分别向纪检、监察、组织等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函索取其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的基本情况、需要注意重点审计的事项及有关群众举报线索。
第七条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组建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由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局长担任,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指定主审。副组长和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委托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县审计局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县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洪雅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基本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
第十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调查了解的情况,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乡镇、部门(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编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内容、重点及其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局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实现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科学性;
(六)审计分工的合理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审计实施阶段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进点会议应商请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审计组应当在审计进点会时向被审计单位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发放民主测评表并讲解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审计公示,并公开审计组的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审计组组长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干部谈话,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乡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的意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谈话可以采取集体座谈、个别交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特别关注科级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情况,在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核查的基础上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一)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对象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
(二)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重点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的审计,促进部门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三)重大决策情况,重点核查决策的合法性、实施效果、程序的规范性、效果的真实性、资料的完整性;
(四)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情况,每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进场时,县委编委办同时进场,重点核查单位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重点核查执法单位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重点核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投标、贷款发放、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经济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七)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组应报经委托部门或者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终止实施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一)审计机关已将审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不宜继续审计的;
(二)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审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审计的。
终止实施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县审计局应及时作出终止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并报委托部门备案,召集参加审计进点会议的相关人员,宣布终止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终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后,经县审计局批准,可以对被审计乡镇、部门(单位)实施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要求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涉及领导干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应当按照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关联性收集相关“责任证据”,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其他证据形式。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口头答复记录,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分析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与预期数据或信息差异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原件和实物的,也可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交审计组组长复核。审计人员编制工作底稿时,应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要素齐全,并附审计证据,以便使用者能够准确、完整地把握工作底稿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县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审计承诺等;
(二)审计结果及评价,包括主要工作业绩、审计发现的问题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三)其他有关情况,包括此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不应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问题、需要被审计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整改的问题及除上述情况外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情况等;
(四)审计建议,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提出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五条县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异议的申诉权利。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局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审计范围等;
(二)审计结果及评价,即对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总体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三)审计处理情况,即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需要反映的其他问题,包括对有关举报线索的核查及处理情况、受手段和时间限制难以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及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等;
(五)审计建议,向党委和政府及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完善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建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审计局只对审计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
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建立和实行分层次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
一般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局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局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相关业务人员。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局长提议,经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各股室部门负责人、审计组成员。
第三十四条县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依法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事项的时间和内容,依法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有关事实、移送依据和县审计局的意见,审计证据材料等。
第六章审计分级责任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县审计局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审理机构、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县审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一)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讨论;
(二)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二)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
(三)组织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
(四)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五)县审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县审计局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
(二)提出审理意见;
(三)县审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县审计局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审计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或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撤销审计决定。
第七章审计档案质量控制
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十五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
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四十六条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审计组组长为立卷责任人,审计组组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另行指定立卷责任人。
第四十七条立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报告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洪雅县部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