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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地段经营和促销活动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10-10-24

为维护城区市容市貌,规范公共地段经营和促销活动秩序,巩固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公共地段指洪雅县城区各广场、街道、绿地、绿化带和公共休闲场所。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占用城区公共地段从事经营和促销活动。

三、确需临时占用城区公共地段从事经营和促销活动的,应向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注明占用用途、时间、地段及面积,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超时、超范围占用。

四、临时占用城区公共地段开展促销活动的,应自觉维护占用地段市政公共设施和清洁卫生,确保设施完好、整洁、有序。

五、促销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加强活动现场秩序维护,确保活动安全。因安全措施不力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促销活动主办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私自占用城区公共地段从事经营和促销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占用行为,限其10日内自行拆除占用设施,恢复公共地段原貌;逾期未停止占用行为或申请临时占用公共地段未经批准而擅自占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