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新《法官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官法》全面完善了法官管理制度,为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加强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推动建立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新《法官法》分8章、共69条,主要在以下四方面作出新规定:
(一)明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及配套工资制度改革等内容,增加了法官助理工作职责等内容,使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巩固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
(二)提高法官任职的学历门槛,延长了法律工作年限,删除了原《法官法》中法官任职年龄的规定,明确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为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并对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以及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三)进一步细化法官的职责,明确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并对法官兼职、任职回避、离任后的从业限制以及法官惩戒制度等提出了新要求,加强了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
(四)对法官履职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干涉办案记录通报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进行了整合,并突出了法官的职业保障。
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新《检察官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新《检察法》有利于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推进检察官队伍建设。新《检察法》分8章、共70条,主要在以下四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四大检察职能”。新《检察官法》在检察官的职责中增加了一条,由原来的四条增加到五条,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包括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增加了“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的规定。
(二)新《检察官法》增加了“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新《检察官法》明确了检察长的统一领导权。“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四)新《检察官法》新增了检察官兼职禁止、任职回避内容。增加“检察官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儿童网络保护的立法。《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充实了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正式进入轨道。《规定》全文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针对儿童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提出更为严格审慎的规范原则,并落实在具体规则中。明确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行为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明确儿童及其监护人针对儿童个人信息享有的各项权能。包括在收集、使用、转移、披露环节,儿童监护人的知情权、同意权,及上述环节中相关要素发生实质性变更时的再次授权;儿童及其监护人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存在误差时的信息更正权;以及发现网络运营者违法、违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或撤回同意、停止服务时的信息删除权。
三是明确网络运营者针对儿童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特设性保护义务。包括专条、专员——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指定专员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提供更加详细、灵活的用户协议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监护人并征得监护人同意,且发生实质性变化时需再次征得同意;安全存储——存储儿童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共享、披露限制——涉及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需经安全评估,涉及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签署委托协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等。
四是自动例外。即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留存处理信息且无法识别所留存处理的信息属于儿童个人信息的,不需按照本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