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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40号)
信息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0-05-18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川医保办发〔2020〕4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并在疫情期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冠状病毒抗体测定”两个项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收费。其中“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项目是“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STA)检测”项目修订而来,并新增计价说明“每种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

二、各市(州)医保局应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且不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即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冠肺炎核酸和抗体检测价格项目表

新冠肺炎核酸和抗体检测价格项目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4日